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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认为:诉讼是律师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,但绝不是首选的,更不是唯一的。
我们提倡:律师应尽力用谈判为客户建立和维系商务合作关系,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,尤其推崇双方通过谈判、调解消除分歧,达成和解;诉讼宜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,既不应过分依赖也不应轻易排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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